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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1
2012年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商标局对申请人东莞市金泽箱包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8类上的9599728号商标“JINZE+图形”做出了商标驳回不予注册的决定,2012年7月27日我司受商标注册人东莞市金泽箱包有限公司委托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经过我司对申请人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的专业分析与考虑,最终认为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不够充分,申请商标与商标局给的第“3691177”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故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钱包;书包;背包;公文箱;旅行包(箱);衣箱;皮质系带;小皮夹”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JINZE+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
提出的事实理由简单概括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由英文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在整体外在表现形式上更有渲染力,而引证商标只是由一个单一图案构成,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外在形态相去甚远,并不构成近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方式及含义均不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字号的拼音及象征着申请人企业精神的一条盘旋活跃的金龙图案构成,而引证商标并无任何呼叫方式,且仅有一条静态的尾巴盘旋多圈的更像是一条蛇的黑白图案构成;
3、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已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支持,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于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应当予以注册。
2013年9月10日,经过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再一次审核,认可了我司对于9599728号商标“JINZE+图形”的代理意见,最终核准了其注册申请,“JINZE+图形”于2013年10月13日获得了初审公告。